2008年7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区政府“包养”律师折射律师的尴尬
魏文彪

  “自从我们成了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后,当地‘民告官’业务不能代理了,还要定期帮助政府接待上访,而且都要免费做。”为防堵“民告官”,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,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“民告官”者提供法律援助。市民陈显状告科尔沁区政府强制拆迁,因为请不到律师,他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。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(2008年第14期《半月谈》)。
  科尔沁区政府强聘当地所有律师的目的是为了防堵“民告官”,但是,这样做等于是剥夺了当地民众聘请律师的权利,直接侵犯了当地民众的诉权。这不仅会导致当地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“合法”化,还会架空当地民众的合法权益。
  难道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们都看不到这一点吗?为什么他们还甘于被“包养”?报道中一位律师说,司法局领导经常向律师们施压说,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,所以律师们不得不忍受为地方政府无偿服务的硬性要求。显然,这是因为律师机构掌握着诸如律师证年检等方面的权力,可以直接掌控律师们的命运。因此,科尔沁区政府垄断当地律师资源的做法,折射出的其实是当前律师从业独立性缺乏足够的制度性保障的问题。
  律师为全社会提供服务,而不是为某一特定的群体服务,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决定的。律师作为“民”的代理人承接“民告官”案件,将导致律师直接与政府部门“对簿公堂”。所以,要让律师敢于承接行政诉讼案件、勇于维护“民”的合法权益,须以确保律师执业的相对独立性、避免其受制于政府为前提。正因为如此,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重从制度上确保律师相对于政府的地位独立性。尽管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社会制度与司法制度不尽相同,但是,法律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、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却是一样的。所以,国外一些确保律师地位相对独立的成功经验不妨借鉴一下。
  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,就在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,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,促进依法治国与法治社会的实现。而要实现这样的初衷,显然还有必要进行制度层面上的完善。就此而言,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垄断区内律师资源防堵“民告官”的行为,实际上是暴露了一个问题点,也敲响了警钟。